「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可研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可研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水平,加强中试基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机构为依托,为行业的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第三条 中试基地分为四个层次: (一)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三)市级中试基地;(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己筹建的中试基地、技术中心或中试车间、中试生产线。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承担国家、行业、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二)对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和市科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结合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三)利用中间试验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四)对现有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有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鉴定和试验室改型试制成功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第五条 各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其中,市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委、计经委进行管理,统一制定规划、政策。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 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行业上必要的通用的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配套设施。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二)以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厂办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三)以高新技术为起点,核心技术在行业具有普遍意义,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试产品,并且有使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不断换代的能力。(四)承担单位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五)有较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第七条 申请承担市级中试基地组建的单位,必须填写《沈阳市市级中试基地申报书》,编制可行性报告及中试基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初审论证,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论证意见,会同市科委、计经委对其进行复审,提出组建名单上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要填写《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等申报材料,在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分别抄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上级部门批复后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市级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其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经有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作为计划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仪器和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市级中试基地资金来源于市政府的专项拨款、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各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等,其中主要以信贷和自筹资金为主。中试基地资金应以有偿使用为主。银行贷款可由中试基地和承担单位偿还。第十一条 市级中试基地资金主要用于中试产品项目的研制开发、先进适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在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条件下,进行必要的扩充基本建设的投资。 中试基地资金,必须在财务部门单设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水平,加强中试基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机构为依托,为行业的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第三条 中试基地分为四个层次: (一)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三)市级中试基地;(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己筹建的中试基地、技术中心或中试车间、中试生产线。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承担国家、行业、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二)对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和市科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结合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三)利用中间试验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四)对现有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有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鉴定和试验室改型试制成功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第五条 各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其中,市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委、计经委进行管理,统一制定规划、政策。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 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行业上必要的通用的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配套设施。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二)以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厂办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三)以高新技术为起点,核心技术在行业具有普遍意义,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试产品,并且有使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不断换代的能力。(四)承担单位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五)有较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第七条 申请承担市级中试基地组建的单位,必须填写《沈阳市市级中试基地申报书》,编制可行性报告及中试基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初审论证,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论证意见,会同市科委、计经委对其进行复审,提出组建名单上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要填写《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等申报材料,在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分别抄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上级部门批复后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市级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其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经有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作为计划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仪器和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市级中试基地资金来源于市政府的专项拨款、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各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等,其中主要以信贷和自筹资金为主。中试基地资金应以有偿使用为主。银行贷款可由中试基地和承担单位偿还。第十一条 市级中试基地资金主要用于中试产品项目的研制开发、先进适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在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条件下,进行必要的扩充基本建设的投资。 中试基地资金,必须在财务部门单设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什么是中试试验?中试就是产品正式投产前的试验,即中间阶段的试验,是产品在大规模量产前的较小规模试验。企业在确定一个项目前,第一要进行试验室试验;第二步是“小试”,也就是根据试验室效果进行放大;第三步是“中试”,就是根据小试结果继续放大。中试成功后基本就可以量产了。验证内容(1)工艺验证(工艺流程、工艺路线、单板工艺、整机工艺、包装工艺、物流工艺);(2)工装验证(装配工装、测试工装、生产设备)(3)生产测试环境、测试程序、工作程序进行验证,并完成相应检定规程;(4)结构验证;(5)产品数据验证(BOM、PCB、SCH等设计文件及生产性工艺文件验证)(6)产品可靠性验证;(7)对物料可采购性验证;(8)对研发遗留问题进行验证。
中试是中间性试验的简称,是科技成果向产生力转化的必要环节,成果产业化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中试的成败。科技成果经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可达80%;而未经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只有30%。 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需要建立旨在进行中间性试验的专业试验基地,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业化考验。中试基地起到的就是这样的作用。据介绍,中试基地一般分为专业中试配套基地和综合性中试配套基地两大类。专业中试配套基地是专门从事某个行业类项目的中试配套基地;综合性中试配套基地是以加工、生产一般工业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同时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的基地。中试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应包括: 1、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2、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3、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4、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5、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在试验场、基地、室、车间(农业包括小面积试验成功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医药包括临床试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多年来,中试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中试空白”现象比较严重。许多人对中试的意义认识不清,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有了好的科技成果就可以成功地进行产业化、商品化。高校成果研究的投入远远高出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的科技开发资金很少,这种不合理的局面使高校承担了不必要的成果转化压力。高校对于填补“中试空白”并不是无所作为,但主要是靠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缺乏热情和动力,这正是造成“中试空白”的症结所在。 大多数高校及中小企业,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要独立建立中试基地是不可能的。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建立行业性的中试基地,政府从科技开发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中试资金。也可以建立政府或民间形式的中试机构,让他们去承担样品生产、技术鉴定、小批量试制、产品鉴定等一系列工作。
中间试验是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目的是获得转基因生物外源基因表达及遗传稳定性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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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试就是产品正式投产前的试验,即中间阶段的试验,是产品在大规模量产前的较小规模试验。企业在确定一个项目前,第一要进行试验室试验;第二步是“小试”,也就是根据试验室效果进行放大;第三步是“中试”,就是根据小试结果继续放大。中试成功后基本就可以量产了。验证内容(1)工艺验证(工艺流程、工艺路线、单板工艺、整机工艺、包装工艺、物流工艺);(2)工装验证(装配工装、测试工装、生产设备)(3)生产测试环境、测试程序、工作程序进行验证,并完成相应检定规程;(4)结构验证;(5)产品数据验证(BOM、PCB、SCH等设计文件及生产性工艺文件验证)(6)产品可靠性验证;(7)对物料可采购性验证;(8)对研发遗留问题进行验证。
中试是中间性试验的简称,是科技成果向产生力转化的必要环节,成果产业化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中试的成败。科技成果经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可达80%;而未经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只有30%。 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需要建立旨在进行中间性试验的专业试验基地,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业化考验。中试基地起到的就是这样的作用。据介绍,中试基地一般分为专业中试配套基地和综合性中试配套基地两大类。专业中试配套基地是专门从事某个行业类项目的中试配套基地;综合性中试配套基地是以加工、生产一般工业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同时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的基地。中试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应包括: 1、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2、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3、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4、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5、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在试验场、基地、室、车间(农业包括小面积试验成功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医药包括临床试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多年来,中试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中试空白”现象比较严重。许多人对中试的意义认识不清,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有了好的科技成果就可以成功地进行产业化、商品化。高校成果研究的投入远远高出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的科技开发资金很少,这种不合理的局面使高校承担了不必要的成果转化压力。高校对于填补“中试空白”并不是无所作为,但主要是靠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缺乏热情和动力,这正是造成“中试空白”的症结所在。 大多数高校及中小企业,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要独立建立中试基地是不可能的。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建立行业性的中试基地,政府从科技开发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中试资金。也可以建立政府或民间形式的中试机构,让他们去承担样品生产、技术鉴定、小批量试制、产品鉴定等一系列工作。
中间试验是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目的是获得转基因生物外源基因表达及遗传稳定性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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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试是中间性试验的简称,是科技成果向产生力转化的必要环节,成果产业化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中试的成败。科技成果经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可达80%;而未经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只有30%。 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需要建立旨在进行中间性试验的专业试验基地,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业化考验。中试基地起到的就是这样的作用。据介绍,中试基地一般分为专业中试配套基地和综合性中试配套基地两大类。专业中试配套基地是专门从事某个行业类项目的中试配套基地;综合性中试配套基地是以加工、生产一般工业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同时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的基地。中试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应包括: 1、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2、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3、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4、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5、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在试验场、基地、室、车间(农业包括小面积试验成功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医药包括临床试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多年来,中试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中试空白”现象比较严重。许多人对中试的意义认识不清,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有了好的科技成果就可以成功地进行产业化、商品化。高校成果研究的投入远远高出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的科技开发资金很少,这种不合理的局面使高校承担了不必要的成果转化压力。高校对于填补“中试空白”并不是无所作为,但主要是靠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缺乏热情和动力,这正是造成“中试空白”的症结所在。 大多数高校及中小企业,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要独立建立中试基地是不可能的。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建立行业性的中试基地,政府从科技开发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中试资金。也可以建立政府或民间形式的中试机构,让他们去承担样品生产、技术鉴定、小批量试制、产品鉴定等一系列工作。
中间试验是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目的是获得转基因生物外源基因表达及遗传稳定性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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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黔战略的决定》的精神,为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省级重点中试基地,使其具有较好的研究试验环境和成果转化条件,成为向社会源源不断辐射成熟技术的基地。第二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宗旨是面向贵州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全省重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工作,为社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重点中试基地是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科技实体。第三条 重点中试基地运用自身较完善的中试条件和研究开发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第二章 立项条件及立项程序第四条 申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领域,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所必须的手段,能承担国家和省的重点中试任务;(三)中试目标明确,并在近期内有若干可能启动的高水平的中试项目;(四)要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开发、经营管理队伍,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建立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强烈的科技意识,高度重视中试基地建设,能提供20%左右资金,并在人员、设备、房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凡申请全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的项目,由依托单位负责编写《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委;组建跨行业中试基地,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联合申报。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中试基地应安排一定的前期费用。第六条 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聘请一批熟悉研究开发,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对上报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逐项评审,经综合平衡,制定建设项目计划后正式下达,并由省计委列入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后正式下达。第七条 列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计划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填写《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书”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核定的总规模、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控制数。中试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再行审批。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重点中试基地的总体规划、立项、审批、验收以及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协调、督促和政策性指导。第九条 省重点中试基地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属科研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重点中试基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作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条 重点中试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持单位提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重点中试基地一般依托于科技开发实力较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也可与企业合作合资共建。重点中试基地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经营。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四年。基建、设备购置,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科委根据实施进度在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省级科学事业发展基金中拨(借)资金。并协助解决部分贷款。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匹配资金、后勤等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第十三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试车间的土建、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测试手段及试验费用等。第十四条 重点中试基地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和公用设施,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其依托单位、主这部门对此应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五条 项目需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等加工所需材料及基建所需物资,应纳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第十六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建设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重点中试基地应积极地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加速中试基地建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黔战略的决定》的精神,为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省级重点中试基地,使其具有较好的研究试验环境和成果转化条件,成为向社会源源不断辐射成熟技术的基地。第二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宗旨是面向贵州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全省重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工作,为社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重点中试基地是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科技实体。第三条 重点中试基地运用自身较完善的中试条件和研究开发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第二章 立项条件及立项程序第四条 申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领域,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所必须的手段,能承担国家和省的重点中试任务;(三)中试目标明确,并在近期内有若干可能启动的高水平的中试项目;(四)要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开发、经营管理队伍,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建立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强烈的科技意识,高度重视中试基地建设,能提供20%左右资金,并在人员、设备、房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凡申请全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的项目,由依托单位负责编写《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委;组建跨行业中试基地,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联合申报。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中试基地应安排一定的前期费用。第六条 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聘请一批熟悉研究开发,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对上报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逐项评审,经综合平衡,制定建设项目计划后正式下达,并由省计委列入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后正式下达。第七条 列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计划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填写《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书”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核定的总规模、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控制数。中试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再行审批。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重点中试基地的总体规划、立项、审批、验收以及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协调、督促和政策性指导。第九条 省重点中试基地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属科研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重点中试基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作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条 重点中试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持单位提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重点中试基地一般依托于科技开发实力较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也可与企业合作合资共建。重点中试基地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经营。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四年。基建、设备购置,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科委根据实施进度在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省级科学事业发展基金中拨(借)资金。并协助解决部分贷款。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匹配资金、后勤等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第十三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试车间的土建、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测试手段及试验费用等。第十四条 重点中试基地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和公用设施,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其依托单位、主这部门对此应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五条 项目需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等加工所需材料及基建所需物资,应纳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第十六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建设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重点中试基地应积极地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加速中试基地建设。

什么是中试基地中试基地是新产品中间试验的场所,而中间试验是把实验室中研究成果进行放大的实验活动。中试基地的任务就是对科研成果进行中间试验,不断研制出新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和样品。中试基地的任务决定了中试基地在科研和生产中的桥梁与纽带地位。从科学研究的过程看。中间试验是基础研究的延续和扩大,是新产品开发的必经之路。中试基地是研究院所高科技实验室的承接场所,是基础研究的后续部分,从中试基地的成果看,中试基地的成果不再是基础研究的抽象理论,它有具体的工艺和样品,而这些工艺又是新产品的前提。中试基地又是新产品定产、量产的前置场所。扩展资料: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成立中试基地:为落实中国科学院新时期办院方针,促进院地合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与白云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昆虫病毒杀虫剂产业化合作。其中,《5000亿PIB/克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母药》已于2004年9月通过农业部审核,获得农药登记证书。为进一步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实现研究所与企业的优势互补,2004年动物所生物农药中试基地在河南省济源白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河南省济源白云实业有限公司已累计投入4000多万元,建设了高标准的昆虫病毒生产车间、病毒加工车间、实验分析中心、锅炉房等设施,总建筑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购置了相应的生产研究设备,建成了年产5吨病毒原药和年产100吨制剂的生产线。三种“科云”系列高效蔬菜昆虫病毒生物杀虫剂获得了国家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核发的农药产品登记证和生产批准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试基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生物农药中试基地
在确定一个项目前,先要进行实验室试验! 第一步是小试,也就是根据实验室结果进行放大,放大倍数不一样,如5-10倍等!第二步是中试,就是根据小试结果继续放大,当中试试验成功后就基本可以进行大规模生产了! 中试基地就是专门做这种试验的基地!
不断研制出新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和样品。中试基地的任务决定了中试基地在科研和生产中的桥梁与纽带地位。

中试基地是新产品中间试验的场所,而中间试验是把实验室中研究成果进行放大的实验活动。中试基地的任务就是对科研成果进行中间试验,不断研制出新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和样品。中试基地的任务决定了中试基地在科研和生产中的桥梁与纽带地位。从科学研究的过程看。中间试验是基础研究的延续和扩大,是新产品开发的必经之路。中试基地是研究院所高科技实验室的承接场所,是基础研究的后续部分,从中试基地的成果看,中试基地的成果不再是基础研究的抽象理论,它有具体的工艺和样品,而这些工艺又是新产品的前提。中试基地又是新产品定产、量产的前置场所。扩展资料: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成立中试基地:为落实中国科学院新时期办院方针,促进院地合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与白云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昆虫病毒杀虫剂产业化合作。其中,《5000亿PIB/克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母药》已于2004年9月通过农业部审核,获得农药登记证书。为进一步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实现研究所与企业的优势互补,2004年动物所生物农药中试基地在河南省济源白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河南省济源白云实业有限公司已累计投入4000多万元,建设了高标准的昆虫病毒生产车间、病毒加工车间、实验分析中心、锅炉房等设施,总建筑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购置了相应的生产研究设备,建成了年产5吨病毒原药和年产100吨制剂的生产线。三种“科云”系列高效蔬菜昆虫病毒生物杀虫剂获得了国家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核发的农药产品登记证和生产批准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试基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生物农药中试基地
在确定一个项目前,先要进行实验室试验! 第一步是小试,也就是根据实验室结果进行放大,放大倍数不一样,如5-10倍等!第二步是中试,就是根据小试结果继续放大,当中试试验成功后就基本可以进行大规模生产了! 中试基地就是专门做这种试验的基地!
不断研制出新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和样品。中试基地的任务决定了中试基地在科研和生产中的桥梁与纽带地位。
在确定一个项目前,先要进行实验室试验! 第一步是小试,也就是根据实验室结果进行放大,放大倍数不一样,如5-10倍等!第二步是中试,就是根据小试结果继续放大,当中试试验成功后就基本可以进行大规模生产了! 中试基地就是专门做这种试验的基地!
不断研制出新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和样品。中试基地的任务决定了中试基地在科研和生产中的桥梁与纽带地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立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企业吸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自行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工业科学技术中间试验和中试基地建设;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基金主要种类来源及管理:(一)新产品开发和消化吸收专项基金:在国家每年拨款2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匹配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二)科技成果推广和中试风险基金:从1992年起,市财政每年划拨200万元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有偿、滚动使用。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三)奖励基金:从1992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资金,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四)科技专项贷款:市工商行在现有科技贷款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其它各专业银行也要建立科技专项贷款,并逐年增加。第四条 加快中试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入工业化生产。中试基地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中试基地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经市科委批准认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3年。(二)市科委下达的中试项目及市火炬计划项目经市税务局批准,减免产品税或产品增值税1-2年。(三)项目所需资金银行在科技贷款中予以优先安排。(四)市科委下达的科技项目贷款实行税前还贷。(五)中试基地可以按销售额(含技贸收入)提取不超过5%的风险基金,用于中试基地的发展。(六)中试基地的用工和分配制度,按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试基地经市科委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第五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积极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可从销售总收入中提取1-5%的新产品开发费。其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折旧率,报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第六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向我市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让费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科技成果转让投产后,取得经济效益的,由生产企业对开发者或开发单位给予利润分成或产品销售额分成,作为科技人员奖励经费,分成比例和年限双方商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保障科技成果转让的顺利进行。第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为我市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被企业移植采用的,产品销售后,可从取得的效益中或从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作为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奖金,此项费用企业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免交奖金税。对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合法收入,除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八条 鼓励引进外资和国外新产品、新技术。对引进的外资和国外的新产品、新技术,接收单位接收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由接收单位对中介人或中介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咨询费,此项费用企业可在产品成本中列支。第九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要把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内容,也可以以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依据评聘教授、工程师等。第十条 科技人员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按国家《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科技人员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按平均月收入600元为基数,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立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企业吸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自行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工业科学技术中间试验和中试基地建设;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基金主要种类来源及管理:(一)新产品开发和消化吸收专项基金:在国家每年拨款2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匹配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二)科技成果推广和中试风险基金:从1992年起,市财政每年划拨200万元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有偿、滚动使用。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三)奖励基金:从1992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资金,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四)科技专项贷款:市工商行在现有科技贷款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其它各专业银行也要建立科技专项贷款,并逐年增加。第四条 加快中试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入工业化生产。中试基地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中试基地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经市科委批准认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3年。(二)市科委下达的中试项目及市火炬计划项目经市税务局批准,减免产品税或产品增值税1-2年。(三)项目所需资金银行在科技贷款中予以优先安排。(四)市科委下达的科技项目贷款实行税前还贷。(五)中试基地可以按销售额(含技贸收入)提取不超过5%的风险基金,用于中试基地的发展。(六)中试基地的用工和分配制度,按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试基地经市科委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第五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积极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可从销售总收入中提取1-5%的新产品开发费。其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折旧率,报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第六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向我市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让费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科技成果转让投产后,取得经济效益的,由生产企业对开发者或开发单位给予利润分成或产品销售额分成,作为科技人员奖励经费,分成比例和年限双方商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保障科技成果转让的顺利进行。第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为我市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被企业移植采用的,产品销售后,可从取得的效益中或从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作为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奖金,此项费用企业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免交奖金税。对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合法收入,除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八条 鼓励引进外资和国外新产品、新技术。对引进的外资和国外的新产品、新技术,接收单位接收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由接收单位对中介人或中介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咨询费,此项费用企业可在产品成本中列支。第九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要把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内容,也可以以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依据评聘教授、工程师等。第十条 科技人员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按国家《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科技人员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按平均月收入600元为基数,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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